滨海新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 2021-10-13 10:40      来源: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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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确定、年度审核、调整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的指标测算、预算分配、调剂和年度清算考核工作。

      (四)负责辖区医疗保障领域参保扩面工作。

      (五)负责区属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推动区属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医药机构和纳入医保范围内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医药价格监测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受理区内医疗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等工作。

      (十一)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关于职能转变。区医保局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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