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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闻|天津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1-2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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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医保局官网公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8号),在2023年前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加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增进民生保障福祉。

    所谓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即明确基本制度内涵、待遇支付边界、政策调整权限、决策制定流程的清单,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医保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的范围。

    基 本 制 度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 本 政 策


    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我市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基金支付范围


    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基本制度不予支付的范围,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根据待遇保障清单相关意见,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在2023年底前逐步完成清理规范,同步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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