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尊敬的居民朋友:
您好!按照市医保局等九部门工作要求,在缴纳2023年及以后年度居民医保费时,根据资助参保对象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国家、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分类资助参保,现在已经进入2023年度集中申报缴费期,为切实保障居民朋友的医保待遇有效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
(一)部分优抚对象。指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本市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二)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
(三)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本市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重度残疾人。
(四)孤儿。指本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五)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指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
(六)离休干部配偶。指本市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二、资助参保标准
(一)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二)定额资助参保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照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具体为每人每年35元。若其他重度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申报缴费
(一)全额资助参保人员。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孤儿和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分别由市医保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老干部局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定额资助参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网点临柜缴款或通过手机 APP、网上税务局一次性缴纳费款。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教育机构统一代收后进行申报缴费。
1.银行临柜缴费: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齐鲁银行。
2.天津税务手机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然后通过天津税务手机APP自助缴费。
3.电子税务局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缴费。
4.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或者通过扫描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自助缴费。
5.办税服务厅缴费:缴费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现金或使用智能POS机刷卡、扫码缴费。
6.银联缴费:缴费人通过银联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自助缴费。
四、待遇享受
(一)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2年9月至12月,凡按规定在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等相关待遇,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二)资助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孤儿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补助)待遇。资助参保对象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补助)等相关待遇。
为保障您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请您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参保缴费。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祝您生活愉快!
缴费二维码
滨海新区医保局 滨海新区民政局 滨海新区残联
2022年10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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