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1-21 15:20      来源: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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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七)项,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1),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242275.22元。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七)项,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2),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6240.76元。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医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以及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3),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65569.26元。

    四、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重复收费以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4),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66670.15元。

    五、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存在串换医用耗材、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5),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1040747.27

    六、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6),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21956.54

    七、参保人员商耀标(身份证号:13092519900825XXXX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7),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八、天津市滨海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8),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6217.18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存在串换医用耗材、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挂床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49),退回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并处罚款47556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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