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医保局依法对天津市胜森合药房存在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市胜森合药房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区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滨医保处字〔2025〕第2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88.46元。
2025年11月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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